一、参保对象
办理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本市范围内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或累计工作满十年的人员列入补保范围。
二、补保时已经达到规定年龄的参保人员,年龄、扣减费用等信息均截止至其申请参保时。相应政策仍按合劳社秘[2009]134号文件执行。
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350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的,补保时年龄每增加一周岁,缴费递减1200元。最低不低于15000元。
参保费用均由个人承担,退休时间为其缴费当月,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540元/月)。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会高龄补贴的人员正常享受。参保人员在补缴费后,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统一纳入社区管理服务。
三、审核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经历的审核确认;原单位主管部门因机构调整合并的,由调整后的机构负责审核;原单位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并无承接机构的或无主管部门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进行审核;
3、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及缴费标准的确认;
4、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社保经办机构受市局委托承担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开发区按照就近原则前往以上四区办理资格审核,即高新区至蜀山区审核,经开区至包河区审核,新站区至瑶海区审核;
5、经过审核确认的,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缴费单据,个人按要求及时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原审核结果作废。
6、市人社局养老中心负责按审核结果计发养老金。
四、市本级范围内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以单位为整体为职工申报参保的,由各单位直接至市人社局补保工作组审核办理。具有外地工作经历的职工申报参保的,由工作组受理并进行跨区域联合审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五、市属、区属单位整体为职工申报参保的,由该单位现所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以职工个人身份申请参保的,均由其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六、三县与市区域镇户籍、工作经历,予以相互承认,在参保人员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七、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系在合肥地区之外工作的,在原始档案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列入参保范围。个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疑问或无法提供较为清晰工作经历的,根据省人社厅意见,应要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局签署配合审查意见。
八、以下原始材料可作为参保依据:
(一)原始材料包括历史上形成的个人档案、工资表、考勤表、派工单、调配单、各类证书及原单位曾经开据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相关材料中可以互相印证的,可作为依据。
(三)近期开据的书面证明(证人证言)原则上不予认可。
(四)本人书面说明、原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同时主管该单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予以确认,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补保的参考依据。
九、此次参保工作截止至2011年底,逾期一律不再受理。各县区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要通过街道、社区等渠道,及时通知前来办理。
十、符合规定的此次补保人员,在办理时尚未达到规定年龄的,原则上根据本人自愿,采取按自由职业者补保方式,在各县区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即:按照59号文件规定,补缴自1996年1月1日起至要求参保当月的养老保险费,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办理退休及养老金计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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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外地工作经历配合审查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