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入驻政策
1、入驻企业当年税收强度达到200元/ m2的,按租金的30%奖励;对当年税收强度达到300元/ m2的,按租金的50%予以奖励。从投产年度起连续奖励3年,并按财政年度结算。
2、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租赁费用优惠30%(享受期不超过5年)。
3、以上1、2条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租赁期不到一年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优惠的租金、奖励的资金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入驻企业申报,经水湖镇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经县直有关部门审核,次年的二月份进行结算。优惠和奖励的租金由经营管理中心与企业结算。
5、租用整栋厂房者,按楼层平均价每平方米优惠0.5元。
6、对重大投资项目(经县里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入驻标准化厂房,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与经营管理中心协商租金优惠条件。
7、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享受长丰县招商引资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